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天)食药监药罚〔2016〕17号 | 天水市通源中药材有限公司 | 蒲奎武 |
2016年6月7号,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对该单位经营的中药材沉香进行抽样,经天水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上述药品经检验测定性状项、鉴别项均不符合规定。2016年8月23日,我局对该公司上述药品的购进、销售等情况进行了检查。2016年8月23日,本案立案并调查。 经查,你单位2016年5月从安徽亳州中药材市场个人王杰处收购沉香20kg,未留存供货方相关资质信息,仅留存有收购凭证,记录有数量,但无收购价格。初步调查时你单位经理蒲奎武承认其收购价为12元/kg,销售价为16元/kg,尚未销售,除去抽检用0.3kg,剩余19.7kg。你单位提供的沉香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我局执法人员从市场未能调取到中药材沉香的价格,但调取到中药饮片沉香价格,分别为1600.00元/kg、1200.00元/kg、1480.00元/kg,平均为1426.67元/kg,经对你单位经理蒲奎武做补充询问,其称中药材价格一般为中药饮片的70%,认可我局调取的价格为饮片价格,故上述药品销售市场价格为998.67元/kg,货值金额共计19973.4元,经我局从中国药材市场网站查询,沉香价格约为950元/kg,基本于上述价格相符。你单位在收购时查看了质量,到货后未做质量验收,也未建立相关台帐和销售记录,上述行为我局在6月7日检查时已经发现,并对其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改正,在此次检查时你单位已经改正。调查时你单位经理蒲奎武承认了上述有关事实,并对检验结果予以认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 | 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2 | (天)食药监药罚〔2016〕19号 | 甘肃医药集团天水医药采购供应站秦州中药经营部 | 胡树谨 |
在2016年中药饮片评价抽样工作中,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销售给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葛根(批号:150501;生产厂家:安徽友信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抽样,经白银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上述药品二氧化硫残留量、葛根素含量测定均不符合规定。2016年9月5日,我局对该单位上述药品的购进、销售等情况进行了检查,2016年9月5日,本案立案并调查。 经查,2015年12月14日该单位从安徽友信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葛根67kg。验收后以20.70元-43.20元/kg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等单位,截至2016年5月31日已全部销售完。上述药品货值金额共计2470.50元,违法所得共计2470.50元。该单位购进上述药品时审查了供货方有关资质,购进后做了入库验收,未发现质量问题。调查时该单位质量机构负责人刘智斌承认了上述事实,并对检验结果予以认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3 | (天)食药监药罚〔2016〕22号 | 甘肃名达药业有限公司 | 李明达 |
在2016年中药饮片监督抽样工作中,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销售给武山爱康中医康复中心的地龙(批号:150801;生产厂家:湖北长坂坡中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抽样,经天水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上述药品性状项、检查项均不符合规定。2016年9月7日,我局对你单位上述药品的购进、销售等情况进行了检查,2016年9月9日,本案立案并调查。 经查明,2015年10月19日你公司从湖北长坂坡中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地龙40kg。验收后以110.00元/kg -135.00元/kg不等的价格销售给武山爱康中医康复中心等单位,截至2015年12月17日已全部销售完。上述药品货值金额共计5297.50元,违法所得共计5297.50元。你单位购进上述药品时审查了供货方有关资质,购进后做了入库验收,未发现质量问题。调查时你单位经理李明达承认了上述事实,并对检验结果予以认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4 | (天)食药监药罚〔2016〕23号 | 秦安县建民大药房 | 刘蓉 | 2016年6月6日,我局接到张掖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药品检验报告书》(报告书编号:ZYY20160278),结论示秦安县建民大药房销售的批号为141109的枳壳,其检验项目【含量测定】新橙皮苷。新橙皮苷不得少于3.0%。检验结果新橙皮苷含量为0.0%,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认定为劣药。接到《药品检验报告书》后,我局即立案并派4名执法人员到秦安县建民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批号为141109的枳壳1千克,已全部销售完。该批枳壳有完整的供货方资质档案、购进验收记录、购进票据。经调查,该批枳壳从甘谷县利康中药饮片经营部购进1千克,购进价为16.00元/千克,销售价为24.00元/千克,得违法所得共计9.60元.货值金额24.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5 | (天)食药监药罚〔2016〕24号 | 天水兰鲸医药有限公司向无证诊所、药店提供药品案 | 天水兰鲸医药有限公司 | 620503200000257 | 景小明 | 2016年9月7日,天水市药品稽查局收到天水市秦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送查办案件线索的函(秦食药监函[2016]11号)。函称:2016年6月,秦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秦州区娘娘坝镇娘娘坝村许冬梅诊所检查时发现,天水兰鲸医药有限公司以他人(随货同行单购货单位标示为秦州区娘娘坝镇中心卫生院、秦州区娘娘坝镇李子卫生院)名义向许东梅销售药品,且许冬梅诊所为无证诊所。2016年8月,秦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秦州区万寿堂药店(经营范围为非处方药)销售的注射用克林霉素磷酸酯等处方药供货单位为天水兰鲸医药有限公司。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十五条 |
主动履行 2017.01.17 |
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6 | (天)食药监药罚〔2016〕25号 | 天水西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无证诊所、药店提供药品案 | 天水西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91620502556270540Y | 安小伟 |
2016年9月7日,天水市药品稽查局收到天水市秦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送查办案件线索的函(秦食药监函[2016]11号)。函称:2016年8月,秦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秦州区万寿堂药店(经营范围为非处方药)销售的盐酸左氧氟沙星片等处方药供货单位为天水西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11月15日,天水市药品稽查局收到秦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书((秦)食药监药案移[2016]20号)。移送书称:秦安县李玲诊所使用的药品从天水西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天水西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李玲诊所提供药品时,在销售清单(随货同行)上将收货单位打印成其他单位,涉嫌“走票”行为。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十五条 |
主动履行 2017.01.17 |
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7 | (天)食药监药罚〔2016〕26号 | 天水市中医医院使用劣药菊花案 | 天水市中医医院 | 43836097-5 | 王志刚 | 2016年11月25日,天水市药品稽查局收到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事项交办单(天食药监交字第0000021号)。交办单称:在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查检验中,天水市中医医院使用的标示为亳州市豪门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菊花(批号:160301),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结果性状项不符合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主动履行 2017.01.17 |
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8 | (天)食药监药罚〔2017〕01号 | 甘肃医药集团天水医药采购供应站秦州中药经营部 | 胡树谨 |
在2016年中药饮片监督抽样工作中,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使用的大黄(生产厂家:宝鸡汉方国药饮片有限公司,批号:130297)进行抽样,经定西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性状、鉴别、检查项均不符合规定。2016年12月13日,我局对该单位上述药品的购进、销售等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2017年1月16日,本案立案并调查。经查明,2013年4月20日该单位从宝鸡汉方国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大黄(批号:130297)191kg,验收后以17.00元-24.00元/kg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等单位,截止2016年5月31日已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4418.00元,违法所得共4418.00元。该单位购进上述药品时审查了供货方有关资质,购进后做了入库验收,但未发现质量问题。调查时该单位企业负责人牛锦皋承认了上述事实,并对检验结果予以认可。案发后,该单位立即对该批次大黄进行召回,各经营使用单位均已销售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 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9 | (天)食药监药罚〔2017〕02号 | 甘肃天森药业有限公司 | 杜宇廷 |
2016年7月18日我局收到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事项交办单,称甘肃天森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胃膜素胶囊(批号20150502)经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检查项粘度不符合规定。2016年7月19日,我局对你公司上述药品的生产、销售等情况进行了详细检查。检查后,你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拟提出复验,后我局多次催促你公司提供复验相关证明和复验报告书,直至2017年2月份你公司仍未能提供复检报告,并表示认可该检验报告结论。 2017年2月22日,本案立案并调查。经查明,你公司2015年5月13日生产该批次药品3964盒,2015年5月22日以3.00元/盒的价格全部销给吉林省恒爱医药有限公司。2016年2月份,客户反馈该批药品经检验粘度项不符合规定的质量问题后,你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向客户发出召回通知,但我局检查时未发现有召回到的该批药品。该批药品货值金11892.00元,违法所得11892.00元。该批药品生产批记录完整,经企业自检合格后销售。调查时你公司质量负责人雷博平承认了上述事实,并对检验结果予以认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 | 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10 | (天)食药监药罚〔2017〕03号 | 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使用假药大黄案 | 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 | 92492808-7 | 问肃生 | 2016年6月12日,天水市药品稽查局执法人员在对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监督抽样时,对该单位使用的中药饮片大黄(批号:130297,生产厂家:宝鸡汉方国药饮片有限公司)进行抽样,经定西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上述药品性状、鉴别、检查项均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DYSJ20160126)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 主动履行,2017年1月22日 | 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1 | (天)食药监药罚〔2017〕4号 | 天水市通源中药材有限公司 | 蒲奎武 |
在2016年中药饮片监督抽验工作中,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经营的北豆根(生产厂家:甘肃陇脉药材有限公司,批号:160501)进行抽验,经天水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上述药品性状部分不符合规定。2017年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上述药品的购进、销售等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对库存的该批次药品4kg予以查扣。 2017年2月16日,本案立案并调查。经查明,你单位2016年5月31日以20.00元/kg从甘肃胧脉药材有限公司购进北豆根(批号:160501)20kg,验收后以20.00元至36.00元/kg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张建林诊所等单位16kg,违法所得490.00元,平均销售价格为30.63元/kg,剩余4kg,销售时未除去我局抽样数量,货值金额612.60元。你单位购进上述药品时审查了供货方相关资质,索取了购进票据和出厂检验报告书,入库时进行了质量验收并做了记录,未发现质量问题。调查时你单位企业负责人蒲奎武承认了上述事实,并对检验结果予以认可。案发后,你单位立即对该批次山豆根进行召回,各经营使用单位均已销售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 | 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12 | (天)食药监药罚〔2017〕5号 | 秦州区千年健大药房 | 李丽 |
在2016年中药饮片监督抽验工作中,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经营的砂仁(生产厂家:四川敬心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批号:150930)进行抽样,经酒泉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上述药品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2017年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上述药品的购进、销售等情况进行了检查。 2017年2月20日本案立案并调查。经查明,你单位2015年11月份共购进砂仁(批号:150930)1kg,验收入库后以100.00元/kg的价格销售,我局抽样0.4kg,其余0.6kg已全部销售完,销售违法所得60.00元,货值金额100.00元。你单位负责人李丽陈述购进上述药品时审查了供货方相关资质,索取了购进票据和出厂检验报告书,购进后进行了质量验收并做了记录,未发现质量问题。你药店电脑系统在2017年1月份损坏,验收记录已无法调取,又因你药店店面马上拆迁,该批次砂仁票据、检验报告书丢失无法提供。调查时你单位负责人李丽承认了上述事实,并对检验结果予以认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 | 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13 | (天)食药监药罚〔2017〕6号 | 天水退休专家医院 | 郑金滨 |
2017年2月15日我局接到匿名举报称天水退休专家医院存在从非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的行为,我局立即派执法人员对你院药品使用情况进行了详细检查,发现手写中药饮片销售清单3份,中药饮片白及1kg(外包装无生产厂家、批号等信息)和标示安徽亳州三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黑顺片、骨碎补、党参3批次中药饮片,现场不能提供购进票据、验收记录,遂对上述药品予以查封,并对你单位中药饮片购进、使用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检查。 2017年2月24日本案立案并调查。经查明,你单位购进的部分中药饮片未逐批进行质量验收并记录,3份中药饮片销售清单和标示安徽亳州三真中药饮片生产有限公司生产的黑顺片、骨碎补、党参3批次中药饮片,经天水市通源中药材有限公司确认均为该公司所出具和销售的合法产品;购进的中药饮片白及1kg外包装标识不全,不能提供购进票据及供货方相关资质,使用价格1100元/kg,尚未使用。调查时你医院院长陈庆奇承认了上述事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 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14 | (天)食药监药罚〔2017〕7号 | 甘肃医药集团天水医药采购供应站商场经营部 | 丑小龙 |
在2016年国家药品抽样工作中,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甘肃医药集团天水医药采购供应站商场经营部销售给天水市中医医院的菊花(生产厂家:亳州市豪门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批号:160301)进行抽验,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上述药品性状不符合规定,依法判定为劣药。2017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上述药品的购进、销售等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对库存的该批次药品库存49kg予以查扣。 2017年3月6日本案立案并调查。经查明,该单位2016年5月19日以55.00元/kg从亳州市豪门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该批菊花99kg,验收后以64.00元/kg分两次销售给天水市中医医院50kg,违法所得3200.00元,剩余49kg,货值金额6336.00元。该单位购进上述药品时审查了供货方相关资质,索取了购进票据和出厂检验报告书,入库时进行了质量验收并做了记录,未发现质量问题。调查时该单位质量机构负责人张克统承认了上述事实,并对检验结果予以认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15 | (天)食药监药罚〔2017〕9号 | 天水开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 胡化冰 |
在2016年中药饮片监督抽验工作中,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经营的牡丹皮(批号:160101,生产厂家:四川生乐制药有限公司)进行抽样,经天水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上述药品性状项不符合规定(约34%未抽去木心)。 2017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上述药品的购进、销售等情况进行了检查。 2017年3月20日本案立案并调查。经查明,你单位2016年4月16日从四川生乐制药有限公司共购进上述药品160kg,验收入库后以35.00元/kg-45.00元/kg不等的价格销售给清水县白沙乡刘俊杰个体诊所等单位,目前已全部销售完,销售时未除去我局抽验的0.3kg。上述药品货值金额共计6937.00元,违法所得6937.00元。你单位购进上述药品时审查了供货方相关资质,索取了购进票据和出厂检验报告书,入库时进行了质量验收并做了记录,应能发现质量问题。调查时你单位质量负责人陈星文承认了上述事实,并对检验结果予以认可。案发后,你单位立即对该批次牡丹皮进行召回,各经营使用单位均已销售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 | 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16 | (天)食药监药罚〔2017〕10号 | 甘谷利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假药柴胡案 | 甘谷利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91620523332210899C | 李斌 | 2016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甘谷利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柴胡(批号:160502,标示生产企业:福建孟氏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抽样,经天水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结果性状项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160789)。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 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17 | (天)食药监药罚〔2017〕11号 | 麦积区桥南颐安药店 | 陈润昌 |
在2017年第一季度县区督查工作中,我局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经营的冷藏药品精蛋白重组人胰岛素混合液等常温存放行为,同时还发现精蛋白重组人胰岛素混合液、瑞格列奈片等11个品种药品,现场不能提供购进票据、供货方相关资质和验收记录,遂对上述药品予以查封,并对该单位的药品经营情况进行了详细检查。 2017年4月5日本案立案并调查。经查明,该药店在购进时未索取审核供货方相关资质和购进票据情况下,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个人处购进瑞格列奈片等11个品种110盒(支),购进后未进行质量验收并记录。上述药品共销售8个品种共18盒(支),剩余92盒(支)(具体购进销售情况见附表),上述药品违法所得共计795.00元,货值金额共计5246.00元。调查时该单位负责人陈润昌承认了上述事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 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18 | (天)食药监药罚〔2017〕12号 | 秦安县同泰第一医药超市 | 王亚西 |
在2017年第一季度县区督查工作中,我局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经营的心元胶囊、阿卡波糖片等5个品种的药品存在多批号的问题,且企业不能提供相关购进票据,随即调取这些品种的电脑入库记录,后在你单位经营使用的电脑内发现2016年12月17日、2017年1月14日、3月27日的入库单内均有心元胶囊,但入库单未记录相关药品的批号信息和供货方名称,企业现场不能提供这三次的入库药品票据,遂对发现的上述药品予以查封扣押并调取了电脑入库凭据3张。 2017年4月5日本案立案并调查。经查明,你药店于2016年12月17日、2017年1月14日、3月27日分三次从自称为西安华协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的“小马”处购进心元胶囊,阿卡波糖片等42个品种1322盒(支)的药品(见附表),“小马”未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和法人授权委托书,仅向你单位提供了2016年12月17日、2017年1月14日两次标示为西安华协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出库单,3月27日购进药品时未提供出库单,也未提供税务发票,后经我局向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函核实,马某向你单位提供的出库单不是西安华协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供,西安华协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未向你单位销售过销售清单所记载的药品。同时我局对在你单位发现的13个批号的心元胶囊向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函核实,经查 这13个批号的药品是吉泰安(四川)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违法购进药品42个品种1322盒(支),剩余57盒(支),其余已全部销完,违法所得共计36905.90元,货值金额共计37987.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 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19 | (天)食药监药罚〔2017〕13号 | 天水兰鲸医药有限公司经营劣药黄芩案 | 天水兰鲸医药有限公司 | 620503200000257 | 景小明 | 2017年3月15日,天水市药品稽查局收到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事项交办单(天食药监字第0000022号)。天水兰鲸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销售给秦安县兴国镇邵国有诊所的标示批号160418,产地甘肃,生产企业为两当兴源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的1.00公斤黄芩,经天水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书编号为2016882)结果为【性状】规定标准:应具有的性状特征。检验结果为气微酸,不符合规定。【检查】二氧化硫残留量标准规定:不得过150mg/kg检验结果为292mg/kg。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条的规定,依法认定为劣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主动履行 2017.03.26 |
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 | (天)食药监药罚{2017}15号 | 甘谷利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劣药酒黄芩、黄芩、干姜(片)案 | 甘谷利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91620523332210899C | 李斌 |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2月23日对甘谷利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中药材库房存放有标示为四川原上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川芎(批号:160201)等六个批次中药饮片,现场未能提供相关购进票据,仅提供四川原上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017年2月14日出库(复核)单照片电子打印件一份,其记录品种、数量、批号等信息与实际信息相符,但格式与该公司留存的供货方资质中样票不一致,现场检查该公司电脑经营记录,未发现上述药品验收入库记录,2017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六个批次中药饮片进行抽样并对当事人进行了告知{《检验告知书》(天)食药监药检告[2017]1号}。2017年4月18日我局收到天水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川芎(批号:160201)等上述六个批次中药饮片检验报告结果酒黄芩(批号:151101)、干姜(片)(批号: 160101)、黄芩(批号:151101)经检验检查项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主动履行,2017年5月31日 | 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1 | (天)食药监药罚〔2017〕16号 | 天水市中医医院使用劣药菊花案 | 天水市中医医院 | 43836097-5 | 王志刚 | 2016年11月25日,天水市药品稽查局收到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事项交办单(天食药监交字第0000021号)。交办单称:在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查检验中,天水市中医医院使用的标示为亳州市豪门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菊花(批号:160301),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结果性状项不符合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主动履行 2017.05.03 |
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2 | (天)食药监药罚〔2017〕17号 | 天水市秦州区康宁第二大药房 | 高懿岩 |
在县区督查工作中,我局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经营的阿卡波糖片、速效救心丸、血栓心脉宁片、白芍总苷胶囊4个品种药品现场不能提供正规购进票据、供货方相关资质和验收记录,同时有手工开具无任何供货单位的药品销货清单10张,遂对上述药品及手工开具的销货清单予以查封。 2017年5月4日本案立案并调查。经查明,在你单位发现的手工开具的销货清单上的药品是你药店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个人张某处购进的,共46个品种836盒(支)的药品,已全部销售完,销售时在购进价格(销货清单所标示的价格)上加价10%。现场发现的阿卡波糖片等4个品种的药品是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个人李某处购进的,购进时未审核索取供货方相关资质、购进票据,购进后未进行质量验收并记录,4种药品共购进30盒(支),销售12盒(支),剩余18盒(支)。上述非法购进药品共计50个品种866盒(支),违法所得共计4956.05元,货值金额共计5542.0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 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23 | (天)食药监药罚〔2017〕18号 | 甘肃博祥药业有限公司 | 辛佳杰 |
在2016年中药饮片监督抽样工作中,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经营的橘红(批号:069A160410,生产厂家:宝鸡汉方国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抽验,2017年3月7日收到检验报告书,该批橘红经天水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性状项不符合规定。2017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上述药品的购进、销售等情况进行了检查。 经初步审查,该批橘红经天水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性状项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认定该批橘红为假药。当事人经营假药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2017年3月14日我局将本案移送天水市公安局查处。4月26日秦安县公安局以本案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予以撤案,退回我局做行政处理。 2017年5月4日本案立案并调查。经查明,你单位2016年6月3日从宝鸡汉方国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共购进该批橘红60kg,验收入库后以20.00元/kg-26.00元/kg不等的价格销售给麦积区甘泉镇胡沟村卫生室等单位,共出库57kg(其中包括我局抽样0.3kg,及抽样所用剩余0.7kg),电脑记录显示库存3kg,实际库存为0.7kg(为我局抽样剩余),你单位质量负责人任保吉承认你公司销售时,数量出现差错,多发给客户3kg。该批橘红实际销售56kg违法所得共计1464.00元,货值金额共计1560.00元。你单位购进上述药品时审查了供货方相关资质,索取了购进票据和出厂检验报告书,入库时进行了质量验收并做了记录,未能发现质量问题。调查时你单位质量负责人任保吉承认了上述事实,并对检验结果予以认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 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