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药品稽查局行政处罚公开信息
天水市药品稽查局行政处罚公开信息(2018年上半年)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天)食药监药罚〔2018〕01号 | 经营劣药羌活案 | 天水天元药业有限公司 | 李小燕 | 该单位于2017年2月18日从甘肃陇脉药材有限公司购进该批羌活624kg,购进单价为102.40元/kg,验收入库后以112.00元-320.00元/kg不等的价格销售给甘肃济人药业有限公司等单位311kg,2017年8月22日生产厂家因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召回313kg,同时该单位启动追回工作,但未追回到产品。上述羌活销售收入、违法所得、货值金额均为47931.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1、没收违法所得47931.00元; 2、并处销售劣药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47931.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95862.00元。 |
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2 | (天)食药监药罚〔2018〕03号 | 经营劣药地骨皮案 | 甘肃天祥药业有限公司 | 秦月 | 该单位于2015年8月6日、2015年8月26日分两次从天水天元药业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地骨皮4kg,验收入库后以54.00-56.00元/kg不等的价格销售给甘谷民康康复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现已全部销售完。上述药品销售收入、违法所得、货值金额均为218.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1、没收违法所得218.00元; 2、处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计436.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654.00元。 |
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3 | (天)食药监药罚〔2018〕04号 | 经营劣药前胡案 | 天水宝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十一分店 | 杨元宝 | 天水宝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以98元/kg的价格配送给该单位该批次前胡1kg,由于当时销售情况不好,公司总部将零售价格下调至90元/kg销售,共销售0.4kg,秦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样用0.6kg;8月28配送1kg,以98元/kg的价格销售,截至目前已经全部销售完。上述药品销售收入、 违法所得均为134.00元 ,货值金额共计188.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1、没收违法所得134.00元; 2、处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计376.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510.00元。 |
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4 | (天)食药监药罚〔2018〕05号 | 经营劣药前胡案 | 天水宝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 杨元宝 | 该单位分别于2016年12月28日、2017年5月3日、2017年5月6日从安徽纪淞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前胡30kg,验收入库后以90.00-98.00元/kg的价格全部配送给各分店销售。上述药品销售收入、违法所得、货值金额均为2932.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1、没收违法所得2932.00元; 2、处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计5864.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8796.00元。 |
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5 | (天)食药监药罚〔2018〕06号 | 经营劣药蛇床子案 | 甘肃天森药业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 | 石芳菊 | 该单位于2017年4月2日、4月22日分两次从天水天元药业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蛇床子7kg,购进价格为98.00元/kg,购进后以120.00元/kg的价格销售给秦安县人民医院等单位,截止2017年4月25日已全部销售完。上述药品销售收入840.00元,违法所得840.00元,货值金额84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1、没收违法所得840.00元; 2、处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计168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2520.00元。 |
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6 | (天)食药监药罚〔2018〕07号 | 经营劣药蛇床子案 | 天水天元药业有限公司 | 李小燕 | 该单位于2017年1月17日从宝鸡向源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共购进该批蛇床子50kg,购进价68.00元/kg,验收入库后以68.00-98.00元/kg不等的价格销售给甘肃天森药业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等单位,截止2017年6月30日已全部销售完。上述药品销售收入4542.00元,违法所得4542.00元,货值金额4542.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1、没收违法所得4542.00元; 2、处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计9084.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3626.00元。 |
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7 | (天)食药监药罚〔2018〕09号 | 经营劣药制何首乌案 | 甘肃医药集团天水医药采购供应站 | 胡树谨 | 该单位于2016年10月14日、12月1日分两次从甘肃温泉生物科技有限责任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制何首乌80kg,购进价格为29.00元/kg,验收入库后以32.00/kg-35.00/kg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天水市麦积区花牛镇杜英堂药房等单位,截止2017年4月10日共销售了79kg,药品报损1kg。上述药品销售收入2701.00元,违法所得2701.00元,销售均价为34.19元/kg,货值金额2735.19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1、没收违法所得2701.00元; 2、处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计5470.38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8171.38元。 |
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8 | (天)食药监药罚〔2018〕10号 | 经营劣药前胡案 | 甘肃天森药业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 | 石芳菊 | 该单位于2017年7月2日从安徽协和成药业饮片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前胡36kg,购进价格为101.00元/kg,购进后以120.00-190.00元/kg不等的价格销售给成县中医院等单位,截止目前共销售了35kg,麦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抽样用0.6kg,剩余0.4kg已报损。上述药品销售收入5410.00元,违法所得5410.00元,销售均价为154.57元/kg,货值金额5564.57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1、没收违法所得5410.00元; 2、处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计11129.14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6539.14元。 |
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9 | (天)食药监药罚〔2018〕11号 | 经营劣药前胡案 | 甘谷县健康老百姓医药有限公司 | 肖文林 | 甘谷县健康老百姓医药有限公司于2017年01月02日以42.00元/kg的单价从甘谷利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购入该批次中药饮片前胡共1kg,销售价为60.00元/kg,抽样600g,截止目前已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共计60.00元,违法所得共计24.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1、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 2、处劣药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 120.00 元。 (罚没款共计144.00元) |
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10 | (天)食药监药罚〔2018〕12号 | 使用劣药白茅根案 | 甘谷县人民医院 | 丁小敏 | 甘谷县人民医院于2017年03月15日、2017年 09月23日从甘肃森源药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购进1kg,共2kg,购进价40.00元/kg,零售价48.00元/kg。2017年8月23日抽样450g,截至目前剩余1.45kg尚未使用。货值金额共计96.0元,违法所得共计4.8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
1、没收剩余尚未销售的劣药白茅根1.45kg及违法所得4.80元; 2、并处劣药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 192.00元。 (罚没款共计196.80元) |
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11 | (天)食药监药罚〔2018〕13号 | 经营劣药前胡案 | 甘肃利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李斌 | 甘肃利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述批次的中药饮片前胡于2016年7月23日购进于福建孟氏药业有限公司,2016年7月23日到货,购进价为28元/kg,共购进10kg,以32.00元/kg至 42.00元/kg不等的价格销售给甘谷县健康老百姓医药有限公司等单位,截至目前已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共计 330.00元,违法所得共计33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1、没收违法所得330.00元; 2、处劣药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 660.00 元;(罚没款共计990.00元)。 |
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12 | (天)食药监药罚〔2018〕15号 | 经营劣药蛇床子案 | 天水正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九分店 | 倪鑫 | 该批次蛇床子(批号:150162)于2016年7月6日从天水正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1kg,购进价格81元/kg,验收后以0.12元/g的价格销售,销售了550g,抽检用去450g,现已全部销售完。销售收入66元,货值金额12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1、没收违法所得66元; 2、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两倍的罚款24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306元。 |
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13 | (天)食药监药罚〔2018〕16号 | 经营劣药蛇床子案 | 天水正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倪鑫 | 该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从甘肃温泉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批号为150162的蛇床子50kg,验收入库后以81元/kg~145.6元/kg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天水正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九分店等单位,销售了38kg,2017年10月5日退货12kg,销售收入4084.7元,货值金额4084.7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1、没收违法所得4084.7元; 2、并处违法经营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8169.4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2254.1元。 |
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14 | (天)食药监药罚〔2018〕17号 | 生产劣药蛇床子案 | 甘肃温泉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冯红 | 该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实际生产批号为150162,包装规格为1kg的蛇床子50kg,2016年5月27日以72.8元/kg的价格销售给天水正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50kg。2017年10月5日天水正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退货12kg,现库存剩余12kg,销售收入2766.4元;货值金额364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1、没收剩余的蛇床子12kg和违法所得2766.4元; 2、并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728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0046.4元。 |
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15 | (天)食药监药罚〔2018〕18号 | 使用劣药柏子仁案 | 武山县人民医院 | 贾双保 | 该单位2016年 5月13日购进于天水太盛祥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中药饮片加工厂,共购进15kg,购进价165.00元/kg, 零售价210.00元/kg,2017年8月18日武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抽样450g,剩余550g尚未进行使用。货值金额共计3150.00元,违法所得共计294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16 | (天)食药监药罚〔2018〕19号 | 生产劣药制何首乌案 | 甘肃温泉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冯红 | 该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实际生产批号为150373,包装规格为1kg的制何首乌80kg,后全部销售给甘肃医药集团天水医药采购供应站,2016年10月14日销售了30kg。2016年12月1日销售了50kg,销售价格29元/kg,销售收入232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1、没收违法所得2320.00元; 2、并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464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6960.00元。 |
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17 | (天)食药监药罚〔2018〕21号 | 经营劣药柏子仁案 | 天水新光药业有限公司 | 王海旺 | 该单位于2016年8月13日从甘肃陇脉药材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柏子仁10kg,购进价为83.00元/kg,验收入库后以85.50-158.00元/kg的价格销售给甘肃省岷县人民医院等单位,共销售了8kg,账面剩余2kg(麦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抽样用0.45kg未做出库),实际库存1.55kg。上述药品销售收入762.50元,违法所得762.50元,销售均价为95.31元/kg,货值金额953.1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1、没收劣药柏子仁1.55kg; 2、没收违法所得762.50元; 3、处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计1906.2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2668.70元。 |
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18 | (天)食药监药罚〔2018〕22号 | 经营劣药曲咪新乳膏案 | 天水兰鲸医药有限公司 | 景小明 | 该单位于2017年3月17日从兰州新光药业有限公司以1.65元/支的价格共购进该批曲咪新乳膏10000支,验收入库后以1.80元/支-2.60元/支不等的价格销售给了秦州区太京镇李家台子村卫生室等单位,共销售了5650支,销售收入10581.1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1、没收违法所得10581.10元; 2、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计10581.1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21162.2元。 |
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19 | (天)食药监药罚〔2018〕23号 | 经营劣药曲咪新乳膏案 | 天水西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安小伟 | 该单位于2017年5月8日从兰州新光药业有限公司共购进上述药品2000支,购进价1.65元/支,验收入库后以1.65-3元/支的价格销售给米国栋诊所等单位,共销售了1099支。案发前兰州新光药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下发追回通知,该单位于2017年6月23向兰州新光药业有限公司退回库存的曲咪新乳膏901支,同时该单位于2017年6月22日向下游客户发出该药品追回通知,截止2017年7月10共召回该批次曲咪新乳膏128支,2017年7月10日退回兰州新光药业有限公司。上述药品销售收入1699.12元,违法所得1699.12元,货值金额1699.12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1、没收违法所得1699.12元; 2、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计1699.12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3398.24元。 |
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20 | (天)食药监药罚〔2018〕24号 | 经营劣药曲咪新乳膏案 | 甘肃天祥药业有限公司 | 秦月 | 该单位于2017年3月2日从兰州新光药业有限公司以1.50元/支的价格共购进该批曲咪新乳膏1000支,验收入库后该公司为了搞促销,以1.43元/支的价格销售给清水汇康大药房等单位,于2017年5月18日全部销售完。2017年8月16日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该批药品检查后,该单位立即向销售下线发出召回通知,截止2017年10月31日未召回到产品。上述药品销售收入、违法所得、货值金额均为143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1、没收违法所得1430.00元; 2、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计143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2860.00元。 |
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上一篇:2018年4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下一篇:天水市食品稽查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