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食品稽查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天)食药监食罚[2016]22号 | 天水融沁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案 | 天水融沁商贸有限公司 | 57162801-0 | 蒋志明 | 1、该单位经营约60个品种的预包装食品,存放在1个较大的食品库房内,另三个小食品库房都存放有退回或回收的过期食品(约60个品种),其中第二库房的过期食品为小王子散薯片20件(4kg/件)、小王子南瓜饼26件(7kg/件)、金丝猴沙沙水12件(8袋/件);2、过期食品库房内有6个品种的新食品包装袋2040个,5个品种的新空纸箱167个,标注的生产企业为达利园食品集团;过期食品库房内有封口机一台,华润牌稀释剂半桶(铁皮桶装)、立邦漆稀释剂半桶(铁皮桶装);3、值班室内查出金属打码号;4、杜鹏飞等8名食品从业人员无健康合格证上岗;5、食品库房无防蝇防鼠及通风设施、食品未隔墙离地存放、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纸质台账记录不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六)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限食品60个品种、615.28公斤,没收违法所得1557.5元;2、罚款50000.00元。 |
主动 履行 2017年2月10日 |
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2月9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2 |
(天)食药监食罚[2017] 06号 |
天水昌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 天水昌盛食品有限公司 | 秦礼昌 | 在检查其成品库房的时候发现100箱(纸箱装)“秦岭泉”牌甜玉米外包装无生产日期,规格24罐/箱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6000.00元 | 主动履行,2017年4月17 日 | 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4月14日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3 |
(天)食药监食罚[2017] 09号 |
天水新合作兰天综合超市有限公司违反食品采购查验、记录规定案 | 天水新合作兰天综合超市有限公司 | 刘新元 | 面点区杂粮面点要求零下18度贮存的条件贮存食品贮存在常温下,散装糕点,带鱼未做进货查验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00 元 |
主动履行,2017年6月7 日 | 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6月6日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4 |
(天)食药监食罚[2017] 10号 |
天水鑫三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
天水鑫三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贾志敏 |
1、“鐘官城”牌黄豆酱油(生产日期为2016-12-05),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源百鲜”牌鸡精两个批次,其中一个批次为2016年12月21日生产,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另一批次为2016年10月20日生产,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四)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26.40元、没收不合格鸡精246袋;2、罚款人民币18000.00元。合计罚没款:18426.40元。 |
主动履行,2017年9月13 日 | 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9月12日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5 |
(天)食药监食罚[2017] 14号 |
清水县合家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
清水县合家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贾彦军 |
超市经营的食品原料散装宽粉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g∕kg,单项判定:不合格,实测值0.08,标准指标:不得检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罚款人民币 2000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299.00元。合计罚没款:20299.00元。 |
主动履行,2017年9月8 日 | 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9月8日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6 |
(天)食药监食罚[2017] 21号 |
甘谷县四海联商超有限公司违反食品采购查验、记录规定案 | 甘谷县四海联商超有限公司 |
朱丽芳 |
2017年4月24日,经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甘肃中南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监督抽检该单位“白瓜子”,检验报告为:“白瓜子”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主动履行,2017年11月10 日 | 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