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保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真实、科学可靠,我局将对在审的医疗器械备案品种的临床试验数据真实性、合规性开展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检查范围
在我局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的品种。
二、检查依据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4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5号)、《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5号)以及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等相关要求,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现场检查要点》对抽查的临床试验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三、检查程序
组成专家组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现场检查程序》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临床试验机构和注册申请人。
四、检查结果处理
根据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检查结果按以下原则判定: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定为存在真实性问题:
1.注册申请提交的临床试验资料与临床试验机构保存的相应临床试验资料不一致的;
2.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统计分析报告与数据库数据或分中心小结表不一致的;
3.临床试验数据不能溯源的;
4.试验用医疗器械不真实的。
(二)未发现真实性问题,但临床试验过程不符合医疗器械相关要求的,判定为存在合规性问题。
(三)未发现真实性和合规性问题的,判定为符合要求。
对存在真实性问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监督抽查情况和处理结果面向社会公布。
五、其他事项:
自本通告发布后,注册申请人如认为其申请临床试验数据存在真实性和严重合规性问题的,可以申请自行撤回。在我局发布抽查的临床试验项目通告后,不再受理相关注册申请人自行撤回申请。
附件1.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现场检查要点
附件2.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现场检查程序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18日
附件1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现场检查要点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制订。
序号
|
现场检查要点
|
1
|
临床试验条件与合规性
|
1.1
|
第三类医疗器械是否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批准
|
1.2
|
是否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1.3
|
是否获得伦理委员会的批准
|
1.4
|
临床试验机构是否具有资质
|
1.5
|
临床试验机构设施和条件是否与临床试验项目相适应
|
1.6
|
仪器和设备是否定期维护和校准
|
1.7
|
研究者在其供职的医疗机构是否具有执业资格,是否具备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和能力
|
2
|
伦理审查
|
2.1
|
伦理委员会委员是否经过培训
|
2.2
|
伦理审查记录(签到表、伦理委员会组成成员信息、递交的文件、会议记录、投票、审查意见和相关往来记录等)是否完整
|
2.3
|
伦理委员会表决是否符合要求
|
2.4
|
是否有跟踪监督
|
2.5
|
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等文件的修订、请求偏离、恢复已暂停临床试验,是否获得伦理委员会的书面批准
|
3
|
临床试验方案
|
3.1
|
是否有研究者和申办者签字的临床试验方案
|
3.2
|
执行的临床试验方案内容是否与伦理审查的临床试验方案内容一致
|
3.3
|
各临床试验机构执行的试验方案是否为同一版本(多中心)
|
3.4
|
是否签署临床试验协议/合同
|
4
|
知情同意
|
4.1
|
临床试验前是否签署知情同意书
|
4.2
|
知情同意书是否为受试者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签署
|
4.3
|
签署内容是否完整(含受试者/其监护人和研究者姓名、签署日期、电话号码等)
|
4.4
|
已签署的知情同意书版本是否与伦理审查通过的版本一致
|
4.5
|
知情同意书内容更新是否再次获得临床试验中的受试者同意
|
5
|
临床试验过程
|
5.1
|
临床试验相关人员是否获得研究者授权
|
5.2
|
研究者是否遵守临床试验的随机化程序
|
5.3
|
临床试验相关的医疗决定是否由研究者负责
|
5.4
|
盲法试验是否按照试验方案的要求进行揭盲
|
5.5
|
是否具有受试者筛选入选记录及受试者鉴认文件
|
5.6
|
受试者鉴认文件或筛选入选、体检等原始记录涵盖受试者身份鉴别信息(如姓名、住院号/门诊就诊号、身份证号、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
5.7
|
受试者体检(相关的病史以及病情进展等医疗记录、护理记录等)和实验室等辅助检查(血尿常规、血生化、心电图等)是否与试验方案一致
|
5.8
|
实验室等辅助检查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
|
5.9
|
入选与排除标准是否与试验方案一致
|
5.10
|
试验用医疗器械使用方法(如日期、时间、状态等)是否与试验方案一致
|
5.11
|
试验用医疗器械使用是否有原始记录,如受试者日记卡或医嘱或原始病历(住院/门诊/研究病历)
|
5.12
|
合并用药是否均已记录,是否有违反试验方案要求的合并用药
|
5.13
|
观察随访点与方案是否一致
|
5.14
|
未能做到的随访、未进行的试验、未做的检查,是否如实记录
|
5.15
|
疗效评价是否符合实验方案要求
|
5.16
|
显著偏离临床试验方案或者在临床可接受范围以外的数据是否核实
|
5.17
|
不良事件、并发症和其他器械缺陷是否记录
|
5.18
|
SAE/AE治疗和处里是否及时,是否跟踪随访
|
5.19
|
SAE和可能导致严重不良事件的器械缺陷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报告
|
5.20
|
受试者任何原因的退出与失访是否记录并详细说明
|
5.21
|
申办方是否对临床试验实施监查、核查
|
6
|
临床试验记录和溯源
|
6.1
|
原始记录和CRF填写是否准确、完整、清晰和及时
|
6.2
|
临床试验数据是否可溯源
|
6.3
|
CRF与原始资料是否一致
|
6.4
|
数据的修改是否有修改者签名并注明日期,保持原始记录清晰可辨,需要时解释理由
|
6.5
|
电子临床数据库或者远程电子数据系统,应当确保临床数据的受控、真实,并有完整的验证文件
|
7
|
临床试验报告
|
7.1
|
分中心是否有临床试验小结
|
7.2
|
临床试验小结/临床试验报告是否有研究者签名、注明日期
|
7.3
|
临床试验小结/临床试验报告是否有临床试验机构审核、注明日期和盖章
|
7.4
|
CRF、临床试验报告、统计分析报告与统计数据库数据或分中心小结表中数据一致
|
7.5
|
注册申请提交的临床试验报告内容是否与临床试验机构保存的临床试验报告内容一致
|
8
|
试验用医疗器械管理
|
8.1
|
试验用医疗器械的信息是否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接受日期、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或者序列号等
|
8.2
|
是否有自检报告和产品注册检验报告
|
8.3
|
是否与检验报告、临床试验报告中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一致
|
8.4
|
是否具有易于识别、正确编码以及“试验用“标识
|
8.5
|
是否按照临床试验方案要求进行适当包装和保存
|
8.6
|
运输、接收、储存、分发、回收与销毁等记录是否完整
|
8.7
|
运输条件、储存条件、储存时间、有效期等是否符合要求
|
8.8
|
所使用的、废弃的或者返还的数量与申办者提供的数量是否一致
|
9
|
样本管理
|
9.1
|
生物样本采集、预处理、保存、转运过程的各环节均有原始记录
|
9.2
|
生物样本的运输条件、储存条件、储存时间等是否符合要求
|
10
|
委托研究
|
10.1
|
其他部门或单位进行的研究、检测等工作,是否有委托证明材料
|
10.2
|
委托证明材料反映的委托单位、时间、项目及方案等是否与申报资料记载一致
|
10.3
|
被委托机构出具的报告是否为加盖其公章的原件
|
附件2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现场检查程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查验中心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现场检查计划安排组织检查组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前将书面通知相应的临床试验机构、实施者及其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组抵达临床试验机构后,按照以下程序开展检查工作:
1.预备会。检查组组长组织全体检查人员召开预备会,熟悉检查任务、研究确定检查方法,落实相关纪律要求。
2.首次会议。检查组向临床试验机构出示检查通知、通报检查组人员组成、检查事由、现场检查纪律和要求,告知临床试验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实施者同时到会。
3.现场检查。检查人员调阅临床试验机构保存的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报告、病例报告表以及其他原始试验资料,全面、真实、客观地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包括检查时间、地点、发现的问题等。检查员可与临床试验机构的临床试验管理部门或者试验人员进行交流,了解试验情况。对需要取证的,检查组可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证据留存,如复印、录音、摄像等。
现场检查时间以能够查清查实问题为原则,一般应在计划时间内完成,如需延长时间应报经总局核查中心同意。
4.综合会议。组长主持召开综合会议,检查组成员汇报现场检查中各自发现的问题,检查组共同讨论并确认,如实、清晰填写《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汇总表》并确认取证材料。
5.末次会议。检查组向临床试验机构、实施者通报检查情况,临床试验机构和实施者作解释说明,相关文件签字盖章等。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汇总表》须检查组全体成员、观察员、试验机构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实施者代表签字,并加盖临床试验机构公章。临床试验机构或者实施者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汇总表》内容有异议的,可作书面解释和说明,并签字、加盖公章。临床试验机构或实施者拒不签字的,由检查组记录并说明情况。
6.填写《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报告表》。检查组根据现场检查记录和末次会议情况完成《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报告表》的填写,提出检查意见,并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和观察员签字。
7.提交材料。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及时向总局核查中心提交《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汇总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报告表》等检查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