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1509批次产品抽检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1期)
2018年第一季度,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全市食用农产品、餐饮及现制现售食品和餐饮具1509批次产品进行了抽样检验,现将一季度抽检产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总体情况:全市第一季度共完成市级监督抽检1509批次,涵盖五县两区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和餐饮具,合格1413批次,不合格96批次,合格率为93.64%。其中抽检食用农产品719批次,合格710批次,不合格9批次,合格率为98.75%;抽检餐饮食品及现制现售食品518批次,合格506批次,不合格12批次,合格率为97.63%;抽检餐饮具272批次,合格197批次,不合格75批次,合格率为72.43%。
不合格产品情况:
食用农产品
1.天水市麦积区道南家源生活超市经营的黄橘子,不合格项目为克百威,检验结果为0.085mg/kg,标准规定为≤0.02mg/kg,检验机构为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2.张家川回族自治县锦德瑞实业有限公司经营的生中华鲟,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验结果为541ug/kg,标准规定为≤100ug/kg,检验机构为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3.武山县桂梅蔬菜店经营的青辣椒,不合格项目为克百威,检验结果为0.12mg/kg,标准规定为≤ 0.02mg/kg,检验机构为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4.武山县兴德蔬菜店经营的青辣椒,不合格项目为克百威,检验结果为0.12mg/kg,标准规定为≤ 0.02mg/kg,检验机构为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5.武山县黄师鲜牛羊肉店经营的羊肚、羊肉和羊肝,不合格项目为氧氟沙星,检验结果分别为32.5ug/kg、92.9ug/kg和426.9u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6.甘谷县蜀海贵海鲜店经营的西芹,不合格项目为克百威,检验结果为0.13mg/kg,标准规定为≤ 0.02mg/kg,检验机构为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7.甘肃金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金胜电力超市经营的鲜蛋,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检验结果为10.5u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餐饮及现制现售食品
1.天水市麦积区桥南川湘人家餐饮店经营的腊肉,不合格项目为亚硝酸盐,检验结果为11.2ug/kg,标准规定为≤3.0ug/kg,检验机构为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2.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张川镇明月楼清真餐厅经营火锅底料,不合格项目为罂粟碱,检验结果为2.28u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3.天水市麦积区桥南有盐有味川菜馆经营的腊肉,不合格项目为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验结果为50mg/kg,标准规定为≤30mg/kg,检验机构为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4.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张川镇鼎宴餐饮中心经营的糖蒜,不合格项目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验结果为1.23g/kg,标准规定为≤1.0g/kg,检验机构为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5.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张家川镇伊鼎源饭店经营的火锅底料,不合格项目为吗啡,检验结果为257u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6.天水市麦积区桥南家芹川菜馆经营的腊肉,不合格项目为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验结果为4.85ug/kg,标准规定为≤3.0ug/kg,检验机构为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7.天水新合作兰天综合超市有限公司新华路店经营的皮冻,不合格项目为铬(以Cr计),检验结果为30.9mg/kg,标准规定为≤ 1.0mg/kg,检验机构为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8.天水新合作兰天综合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皮冻,不合格项目为铬(以Cr计),检验结果为20.2mg/kg,标准规定为≤ 1.0mg/kg,检验机构为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9.天水新合作兰天综合超市有限公司罗玉店经营的皮冻,不合格项目为铬(以Cr计),检验结果为28.8mg/kg,标准规定为≤ 1.0mg/kg,检验机构为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10.秦安县高国英食品经营部经营的枣糕,不合格项目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验结果为354mg/kg,标准规定为≤ 100mg/kg,检验机构为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11.甘谷四海联商超有限公司销售的蜂蜜油果,不合格项目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验结果为159mg/kg,标准规定为≤ 100mg/kg,检验机构为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餐饮具
全市一季度共检出不合格餐饮具75批次,涉及全市五县两区39家餐饮服务单位,不合格产品有碗、筷、碟、盘等复用餐饮用具,不合格项目均为大肠菌群,检验结果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天水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详见附件1)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通报被抽检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送达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启动核查处置工作。
特此通告。
附件:
不合格产品信息(附件1) |
合格产品信息(附件2) |
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28日